冯某诉A科技公司等劳动争议案,冯某入职后长期关联多家关联主体用工,社保由多家被申请人交替缴纳。仲裁委认定冯某与A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冯某在生育后仅休产假90天便返岗,她主张80天生育奖励假工资及生育津贴与原工资差额。但公司《员工手册》约定产假90天低于法定标准,且对于冯某返岗后是否还能享受奖励假存在争议。
曾海彬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精准厘清了多家关联公司交替用工的劳动关系主体,确定冯某与A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接着,他精准论证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指出公司《员工手册》约定的产假90天低于法定标准,该规定无效。同时,他论证冯某返岗不视为放弃奖励假,公司应支付80天生育奖励假工资,并且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平均工资,公司应补足差额部分。
在庭审中,曾海彬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冯某的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以证明冯某的工作情况和工资待遇。对于公司提出的冯某返岗即放弃奖励假的质证理由,曾海彬律师回应称,返岗并不意味着放弃奖励假的权利,这是法定权益,不应因返岗而丧失。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曾海彬律师的观点,裁决A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冯某生育奖励假工资21186.37元,一次性支付冯某产假工资差额8314.84元,驳回冯某其他仲裁请求。
曾海彬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优先厘清劳动关系主体,精准论证法律法规适用,严格审查证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