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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关键部位设计差异成胜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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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1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32人 执业5年
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111285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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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丹律师自2021年执业,专注知识产权与民商事领域。在睿公司诉XX厂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核心证据冲突在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近似。王丹律师精准识别出双方产品在“坐垫前端中部”的设计差异,即涉案专利为梯形状拱起,被诉侵权产品为凹陷设计,并强调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同时,还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最终,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为XX厂避免了高达82万元的经济赔偿及其他损失。
专利侵权案:关键部位设计差异成胜诉关键

睿公司诉XX厂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后,睿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丹律师自2021年执业,专注知识产权民商事领域,此次作为XX厂的代理律师参与二审

睿公司是“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XX厂生产、销售,南XX公司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设计与其专利近似,侵害了其专利权,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了睿公司的诉求。

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了多维度的抗辩意见。首先是不侵权抗辩,指出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其次是现有设计抗辩,表明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最后是合法来源抗辩,说明XX厂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王丹律师清晰、有条理地阐述了不侵权的理由,引导合议庭关注并采纳了关键区别点。睿公司质证时可能会强调双方产品在整体轮廓上的相似性,但王丹律师通过强调前端中部设计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决定性影响进行回应。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一判决不仅为XX厂避免了巨额的经济赔偿,还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避免了XX厂后续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潜在诉讼风险

王丹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精准识别产品关键部位的设计差异,将其作为侵权比对的核心发力点,同时构建多维度的抗辩体系,提高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在庭审中,注重引导法院关注关键事实,有效应对各种质证和上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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