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律师介入后,精准抓住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核心,提出合同无效抗辩。深入论证因为合同涉及的土地为村集体土地,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未报备,且赵某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还指出定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原告未提示说明,该条款应无效。此外,杨洋律师提交类案支撑“同案同判”,清晰梳理土地流转法定程序。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赵某某一方以被告单方违约为由主张赔偿,而杨洋律师回应称案涉合同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无需解除,且被告已全额返还款项,无赔偿义务,原告属恶意诉讼。最终,法院采纳了杨洋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案涉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无约束力,不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已全额返还40万元,无需赔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杨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从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入手核查,通过深入分析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找到合同无效的关键证据。同时,对于合同中的条款,仔细审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案件的抗辩提供有力支撑。此外,提交类案判例,以“同案同判”的原则增强自己的观点说服力,从而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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