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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抵押房产证背后:银行善意取得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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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12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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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周爱荣律师自2013年执业,专注民商、经济案件及刑事辩护。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核心证据冲突在于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周爱荣律师收集并提交原告实际占有的证据,如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法院最终认定银行不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判令涤除抵押权,支持过户请求,调减违约金后被告再支付2.75万元。
一张抵押房产证背后:银行善意取得能否成立?

张某诉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书送达时,张某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周爱荣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擅长办理民商、经济案件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2017年3月1日,张某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依约支付了90万元购房款,郭某于2017年7月交付房屋,张某装修后实际居住使用至今。然而,郭某在2021年3月未经张某同意,将房屋抵押给某银行用于个人经营贷款。张某认为郭某违约,且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遂委托周爱荣律师代理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以抵押方式处分,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张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但缺少能证明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关键证据。周爱荣律师介入后,收集并提交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证明张某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

庭审中,银行提出“善意取得”的抗辩,认为自己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周爱荣律师回应称,第三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进行合理审查。而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法院考虑到张某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某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郭某再支付2.75万元。

周爱荣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先精准把握诉讼策略,针对对方的抗辩收集关键证据;再有效应对程序抗辩,通过分析相关文件论证诉讼的独立价值;最后推动案件高效解决,快速组织证据和撰写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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