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三原告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他们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索赔146592.5元。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确定事发道路管理者及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他毕业于南京大学,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上千案件,丰富的经验让他敏锐地意识到现场勘验及相关证据的重要性。在审理中,法院依法组织现场勘验,张居宽配合法院核实案涉道路相关情况,围绕争议焦点,最终使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36648.13元。
在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张居宽代理原告,庭审中各方提交《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他凭借在合同法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独到见解,仔细审查《服务协议》的签订背景、时间合理性及原告是否实际履行服务义务等关键问题。然而,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5年1月8日,江苏省淮安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赵X、刘X,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等。被告委托张居宽律师代理,他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张居宽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精通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这使他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能从多方面思考并提供有力论证。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他协助法院查明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法转包无效,且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管理费是否应退还缺乏充分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张居宽律师自2004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多次获县区司法局嘉奖。他在企业日常法务、劳动人事、合同法、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经验。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他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凭借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无论是在诉讼中还是综合法律事务的策划和解决上,都展现出卓越的能力,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