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9日,原杭州XX经营部与深圳市XX公司签订石材供货合同,用于XX银行大楼装修工程。2011年2月9日对账,被告尚有774572.6元货款未结清,原告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质疑原告主体资格、主张超诉讼时效、否认结算清单真实性并申请鉴定。
潘登律师收集整理了石材供货合同、结算清单、相关判决书等关键证据。他通过(20XX)浙XX终字第10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原告的适格诉讼主体地位,解决了原经营者李XX死亡带来的主体资格问题。针对被告对结算清单真实性的质疑,潘登律师坚持主张结算清单加盖被告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从证据形式上完成举证要求,还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专业分析。在三次庭审中,围绕合同效力、结算清单真实性、工程量计算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辩论。最终,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应支付货款546073.60元,支持原告违约金请求144163元,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合计690236.60元。
潘登律师毕业于云南民族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方面有深入研究,还提出合同类型两分法。这些专业背景使他在处理复杂的合同纠纷时,能准确把握争议焦点,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在另一起案件中,2020年7月底,颜X与杭州XX科技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被告授权原告为所在区县城市合伙人。被告未按约定数量提供设备,原告多次沟通无效后委托潘登律师起诉解除合同。潘登律师梳理双方的微信、电话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款项,被告不服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有一起案件,杭州XX物流中心XX交易市场XX食品商行与刘某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告陆续通过微信、电话要货,原告以货运形式发货,被告不理会结清货款要求。潘登律师梳理双方的微信、电话沟通记录、货运送货记录,指导原告取证明确货款金额,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法院组织诉前调解,确认货款金额,被告分期履行中。
潘登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在不同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合理运用证据、制定诉讼策略,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这些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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