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X主动投案,其所在的济南XXXXXX公司以买卖字画为名义、销售理财产品等为诱饵,向372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364XXXX7469元。陈X作为客户经理,任职期间让21名投资人在公司投资。案发后,陈X退缴违法所得95051元。最终,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院决定对陈X不起诉。这一案件中,姜凯文律师运用自己毕业于山东大学所积累的深厚法学理论功底,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自2020年执业至今,姜凯文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在经济类犯罪案件辩护上经验丰富,此类案件占刑事案件比例约80%,这起案件正是他在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的一次成功实践。
时间来到2024年10月,王X、刘X商议买卖银行账户冻结信息牟利,辅警谭X委托同为辅警的盖X利用职务便利查询相关信息。2024年11月11日-18日,盖X在工作期间,通过其他正式民警的数字证书登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先后7次查询信息并回传,与谭X五五分成违法所得,共获利54950元。2024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排查发现盖X、谭X有重大嫌疑,盖X起初仅承认少量违规查询,次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2025年3月6日,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五人,指控涉案账户299个(个人账户285个),认为盖X、谭X属履行职责中出售公民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姜凯文律师作为盖X的辩护人,从事实认定、证据效力、量刑情节三大维度展开辩护。在事实认定层面,他指出公诉机关以刘X火币账户入账29900个USDT倒推涉案个人账户285个,无直接证据佐证,仅查实个人账户59个,应以此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违反了刑法禁止的有罪推定原则。这一精准的判断源于他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对法律逻辑的深刻理解,就像他在过往承办的众多案件中一样,善于从细微处发现问题,挖掘关键事实。
在证据效力层面,姜凯文律师指出侦查机关及人员应回避,盖X系本案侦查机关的辅警,与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则取证程序违法;电子物证取证违规,公安机关扣押证据未封存、可能存在删改,原始载体有污染风险;整体证据链条缺失,公诉机关对盖X的犯罪指控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直接证据相互印证。这一系列对证据的细致分析,体现了他对证据规则的熟练掌握和严谨态度。
量刑情节层面,姜凯文律师主张盖X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非主犯且公诉机关量刑过重。他认为盖X2024年11月21日被询问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主要情况,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而非坦白;盖X供述的同案犯信息准确、具体,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盖X非本案组织者、犯意发起者,也非犯罪方法传授者,量刑应轻于王X、刘X等主犯。
最终,法院认可涉案个人账户数量认定标准,否定了公诉机关的倒推认定方式;未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规避了更重的量刑档次;采纳盖X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虽未达成无罪辩护目标,但通过姜凯文律师的精准辩护,在盖X系辅警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法定从重处罚的前提下,实现了量刑的合理把控,减轻了量刑。姜凯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底蕴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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