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张丽律师经常遇到抗辩理由说服力不足的问题。为了让自己的观点更有分量,她形成了在书面意见中引用类似案例裁判观点的方法。
这个方法包含两个步骤。第一步,广泛收集各地法院的类似案例。张丽律师会在法律数据库、裁判文书网等平台上搜索与案件相关的案例,重点关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因为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有不同的侧重点和判断标准,收集多地的案例可以让她的观点更加全面和立体。第二步,将收集到的案例观点合理地融入书面意见中。她会分析每个案例与当前案件的相似之处和不同点,选取最有针对性的案例观点,以恰当的方式引用到书面意见中,让法官能够清晰地看到这些案例对本案的参考价值。
在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这个方法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告张XX主张其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2024年3月20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张丽律师在为被告撰写书面意见时,运用了上述方法。她首先收集了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劳动关系认定的类似案例。然后,将这些案例的裁判观点详细地整理出来,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在书面意见中进行了引用和分析。她指出,在类似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的劳动关系进行谨慎认定。本案中,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才到被告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通过引用这些案例观点,增强了被告抗辩理由的说服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驳回了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张丽律师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00余件,尤其擅长合同案件。她还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对投融资事宜有深刻研究,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此后,在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她都沿用了这一引用案例观点的方法,有效地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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