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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玥律师三年内,为同一劳务工人两次追讨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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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1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6人 执业12年
律所: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141166901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668015939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多年,办案经营丰富,争议解决领域带领专业律师团队全面为客户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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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张玥律师帮劳务工人王某某成功追讨回8842元劳动报酬。此后三年,王某某在又被拖欠17649元工资时,再次找到张玥律师。这一次,张玥律师同样通过诉讼帮王某某拿回了工资。
张玥律师三年内,为同一劳务工人两次追讨薪资

张玥律师是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重庆市合川区律工委妇联委员等多个职务。她兼具深厚法学功底与人文关怀能力,在民商事诉讼等领域积累了扎实功底,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案件,还多次获评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等荣誉。

2023年,劳务工人王某某找到张玥律师,委托其处理劳务合同纠纷。王某某在2023年3月至10月期间,被蒋某某雇佣到渝北区两港组团A分区A某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王某某被欠劳务费8842元未支付。王某某认为,蒋某某、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张玥律师和同事刘某某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各方提交的证据,包括王某某提交的工资表汇总表、某土木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某建司提交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蒋某某提交的结清承诺书等。在法庭上,某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四川某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川某建司辩称与王某某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王某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某某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某建司支付。最终,法院判决蒋某某与四川某建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某某劳务工资8842元;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某某资金占用损失(2024年1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某土木公司对蒋某某、四川某建司的支付义务向王某某承担先行清偿责任;驳回王某某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蒋某某负担。

案件结束后,张玥律师还对王某某进行了回访,了解其是否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王某某对张玥律师的服务很满意,虽然之后的两年里没有新的法律纠纷,但他记住了张玥律师的专业和负责。

到了2026年,王某某再次遇到了劳务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这一次,2026年3月至10月期间,王某某还是在蒋某某承包的渝北区两港组团A分区A某地块项目提供劳务。某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王某某17649元。某土木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某公司,后者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某某。王某某毫不犹豫地再次找到张玥律师。

与第一次案件相比,这次拖欠的金额8842元变成了17649元,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张玥律师根据新的情况,重新梳理证据和法律关系。她依然仔细研究各方提交的证据,为诉讼做好充分准备。在诉讼过程中,张玥律师明确指出四川某公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某某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某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最终,法院判决四川某公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某某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某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蒋某某应支付王某某17649元的劳务工资及资金占用损失(判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驳回王某某对四川某公司、某土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41.23元,其中96.49元由被告蒋某某承担。

后来王某某对朋友说,找律师就找像张玥律师这样,第一次案子结束后还会主动关心后续情况,第二次遇到问题依然能专业应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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