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某企业遭遇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企业员工在此次事故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企业员工负次要责任。该企业委托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的邹克青律师处理此案。邹克青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案件500余件,有着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接手案件后,立即指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面对员工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重度智能减退、构成三级、四级等多处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的严重损害后果,邹克青律师通过司法鉴定成功获得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全面鉴定意见,为医疗费、护理依赖费用(计算五年)、残疾赔偿金(按90%系数)等大额项目提供了扎实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扣除不低于10%非医保用药”“误工费依据不足”“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等抗辩。邹克青律师通过举证企业员工持有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等,使法院采信了误工费(酌定某元/天)、护理依赖费用等主张,并明确否定了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意见。他还协助企业精确核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最终,法院认定的总损失超过某万元,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企业某元,并妥善处理了被告垫付款的返还问题,使企业实际获得足额赔偿。同时,邹克青律师在诉讼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赔偿,成功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付责任,避免了企业向个人追偿的执行风险,一次性解决了各方纠纷。
在2020年案件结案后的三年时间里,邹克青律师虽然没有主动回访,但企业对他的专业能力印象深刻。在这期间,企业也没有遇到其他需要法律帮助的纠纷。然而,到了2023年,企业又遇到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该企业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某钢材门市部及经营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若干元(含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企业再次毫不犹豫地选择了邹克青律师。
此次案件与2020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很大差异。之前的案件主要围绕交通事故的赔偿,涉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而此次案件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涉及与钢材门市部的纠纷。邹克青律师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调整了处理方式。在起诉前,他系统梳理了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并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精确核算总金额(约若干元),为后续调解争取了主动权。
在调解过程中,邹克青律师通过专业沟通与证据展示,说服被告接受主要赔偿项目,最终达成一次性支付绝大部分赔偿款的调解方案。他还在调解协议中创造性地约定企业将自身所购商业保险的理赔权益转让给被告,以此作为平衡双方利益的筹码,既降低了被告的现金支付压力,又确保了企业能够及时获赔。为防范被告逾期付款,邹克青律师在协议中加入“逾期未付则追加违约金,并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条款,有效督促被告按期履约。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钢材门市部、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一次性支付企业赔偿款若干元(含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若逾期未付,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若干元,企业可申请强制执行;企业自愿将某项保险(保单号已隐藏)关于本次事故的理赔权益及理赔款转让给被告享有,并配合办理理赔事宜;企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企业自愿承担。
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看能不能切实解决问题,邹克青律师两次都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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