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有一家经营建材生意的A企业,在当地小有名气。202X年,A企业与被告A就建材采购事宜先后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协议,A企业为被告A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湿拌砂浆等建材,被告A则需按约定支付货款。合作初期,双方合作还算顺利,A企业按时供货,被告A也能支付部分货款。
然而,随着业务的推进,问题逐渐浮现。A企业依约完成了供货义务,经核算,总供货金额对应的款项已达到数十万级别,但被告A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数万级别的货款却迟迟未付。A企业多次与被告A沟通,希望能解决货款问题,但双方就货款抵扣方式、结算及开票义务等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被告A以未办理最终结算、原告未全额开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这让A企业的负责人十分困惑和焦急,他们不知道该如何是好,企业的资金流转也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
在四处打听后,A企业了解到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的杨国鹏律师。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法律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合同事务等领域的案件,在业内声誉颇高。A企业负责人与杨律师沟通后,杨律师的专业和自信让他们吃下了“定心丸”。杨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后指出,被告的抗辩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只要梳理好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很大。A企业当场决定委托杨律师代理此案。
作为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杨国鹏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迅速展开工作。他精准地梳理了案件的核心证据链,将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供货汇总表、材料收料凭证、付款记录等有效整合,形成了完整的举证体系。针对被告以“未结算、未全额开票”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杨律师结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从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结算依据的认定等角度进行专业抗辩,明确开票义务并非付款的前置阻却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材料收料凭证可作为月结算依据,结合付款记录足以认定未付金额,A企业的起诉可视为要求总结算的行为,开票义务不得阻却付款这一买卖合同主要义务,被告A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A企业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限期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通过这个案件,给普通企业一些法律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等关键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供货凭证、付款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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