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原来,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邵某伙同他人通过冒用被害单位有权限用户的账号,登录其物流结算系统,擅自降低合作商家的物流费率,造成被害单位应收取的配送费损失共计人民币10951.7元。案发后,邵某于2020年12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年12月15日,涉案公司全额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刘大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他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确立了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宽处罚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在审查起诉阶段,刘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系统的书面辩护意见,围绕邵某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积极退赔行为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等方面展开论证。他指出,邵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符合自首认定标准;自始至终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宽制度适用条件;涉案公司已全额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且涉案金额刚达入罪标准,邵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邵某不起诉。
此后五年间,刘大庆律师虽未与该企业有新的业务往来,但他凭借专业、负责的形象给企业留下了深刻印象。企业也因邵某案件的圆满解决,对刘律师充满信任。
2025年,该企业实际运营负责人蒲某遇到了麻烦。2017年11月至2021年8月间,蒲某伙同他人以北京某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案外人实际控制的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79张,涉及税额人民币507万余元。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间,蒲某再次伙同他人,经中间人介绍,以北京多家互动科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另一案外人实际控制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81张,涉及税额人民币662万余元。蒲某于2025年3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此次案件与邵某的盗窃罪案差异明显,涉案金额巨大,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更为复杂的罪名。刘大庆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全面阅卷、深入分析案情及与检察机关的多轮沟通,确立了“争取不起诉”的核心辩护策略。他在辩护意见中重点阐述,蒲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属地位,系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蒲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蒲某在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宽处理的法定条件。鉴于蒲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犯、自首、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减轻、宽情节,刘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蒲某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犯、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蒲某不起诉。
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遇到法律问题,就找能真正解决问题的律师,刘大庆律师就是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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