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某建筑器材厂进门时就焦急询问,能否追回被拖欠的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2017年6月,该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依约交付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费用。后来该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器材厂。一审判决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央企集团不服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从法律角度看,公司合并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租金计算的合法性以及租赁关系的认定都存在争议。
朱俊健律师接手案件后,针对央企集团的上诉理由,展开了一系列工作。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已结算”的抗辩,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在钢模板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案件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央企集团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这意味着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结合河北办案经验,在处理此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时,从证据视角来看,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像本案中,律师整理提交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完整凭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胜诉奠定了基础。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在公司合并注销等复杂情况下,准确判断债务的承担主体。此外,对于一些没有书面合同的交易,要结合行业惯例和其他相关证据来认定事实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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