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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付未过户房屋被抵押,银行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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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5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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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是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常见疑难点。具有丰富民商事诉讼经验的律师周爱荣,秉持“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追求最大的权益”的执业理念,通过收集社区居住证明等证据,证明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成功否定银行善意取得,助当事人实现物权保护与债权追偿。
已交付未过户房屋被抵押,银行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

当事人张某找到律师咨询,询问自己购买并实际居住多年的房屋,因卖方私自抵押给银行,自己该如何维权。原来,2017年张某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大部分房款后入住。但郭某在2021年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按法律规定,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抵押,银行若构成善意取得,其抵押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银行以“善意取得”抗辩,这使得案件处理变得棘手。

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为了证明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律师收集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这些证据能充分证明张某自2017年起就持续居住使用该房屋。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针对银行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依据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同时,对于第三人提出的“一事不二审”“原告无购房资格”“拆迁安置房需主管部门批准”等抗辩理由,律师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被告后续出具的承诺书等,论证了债权未消灭且诉讼具有独立价值。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法院考虑到张某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某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郭某再支付2.75万元。

结合南京地区办案经验,在处理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等证据,能有力证明实际居住情况,从而影响银行善意取得的认定。同时,在面对对方提出的程序抗辩时,要善于运用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进行反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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