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水产商行请求撤销被告朱某与卓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补偿,然而最终法院却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接手此案的樊佳佳律师,执业2年,专注民商及刑民交叉领域。
该案件是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为某水产商行,被告是朱某和卓某。争议焦点在于,卓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某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法院关于朱某结欠货款的判决书、房屋转让合同以及房屋出售合同等,却缺失能证明卓某支付款项不能抵作折价款的关键证据。
樊佳佳律师介入后,进行了系统的证据补强行动。她梳理了卓某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发现卓某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陆续向朱某转款共计1372138元,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总价的50%。同时,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也载明,卓某此前已将属于朱某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庭审中,原告以朱某2025年2月17日向卓某发送的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为由,主张卓某支付的款项不能抵作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则回应,事实上卓某支付的款项远超房屋份额价值,且《协议书》已对此进行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
最终,法院认为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原告主张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注重对大量转账记录进行系统梳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结合相关协议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以充分证明己方主张。这种证据处理方法,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