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后,对方却反悔拒绝过户,还把房子抵押给了第三人,实际出资人该如何维权?接手此案的刘汉涛律师,执业6年,专注民商事经济纠纷、公司股权、建设工程等领域。
原告林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他们因家庭矛盾,将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屋暂时登记在侄子林某及侄媳彭女士名下。林某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承诺在林先生、陈女士要求过户时无条件配合。然而,当林先生、陈女士决定过户时,彭女士却不予配合。林先生虽同意,但因妻子反对无法履行。于是,林先生、陈女士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林某、彭女士辩称房屋是共同出资购买,且已返还林先生购房款,《房屋产权确认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还称自己是真实产权人。第三人信用社则表示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的约定不能约束自己。
刘汉涛律师系统梳理了关键证据链。出资证据方面,有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证明全部购房款由林先生支付;权属确认文件上,林某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原告为实际产权人;通话录音中,林某承认房屋系林先生全款购买,愿意配合过户但因彭女士反对受阻;实际控制事实是,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被告是通过挂失才补办新证。
庭审中,被告提出“共同出资85万元”“已返还购房款”等抗辩。刘汉涛律师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被告陈述矛盾,款项金额与购房款不一致,转账时间零碎,且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同时,律师强调若房屋已转让给被告,原始产权证、房屋钥匙等不应由原告持有,被告也无需挂失补办新证,这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判决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虽然房屋已被抵押给第三人,但此判决为后续解决抵押问题奠定了基础。
刘汉涛律师在处理此案证据问题时,注重构建完整的证据闭环,针对被告的抗辩逐一分析证据漏洞,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化说服力,还妥善应对第三人抵押权问题,申请诉讼保全防止资产转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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