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85万投资款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还款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却全部驳回了其诉求。接手此案的周科兵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专注民商领域,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复杂民商合同纠纷等案件。
该案件中,被告一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该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当日转账50万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备注项目入资)、20万(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然而,原告在2022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这85万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周科兵律师针对原告的诉求提出核心抗辩。首先,案涉85万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其次,《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再者,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最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成立,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庭审中,原告以《借款合同》为依据,坚称款项为借款。周科兵律师则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账备注、工商登记、企业信息等证据,形成闭环抗辩。指出款项转账备注、书面协议、工商登记相互印证,可直接锁定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投资,而非借贷。且仅事后补签“借款合同”,没有明确债务转化条款、无股东会决议、无对账清算,不能将投资款转为借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会优先精准定性法律关系,剥离表面假象,锁定基础法律关系。同时,注重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提交全面且相互印证的证据。此外,严格适用相关法律规则,紧扣法律规定进行抗辩,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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