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虽认定开发商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最终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结果背后是王丹律师的努力。王丹律师,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专注于知识产权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在商标权纠纷案中,上诉人百公司起诉被上诉人XX公司,称其在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其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上诉。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抗辩,指出XX公司作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关系;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二审法院虽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行为,但认为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且考虑到小区交付多年,不再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的产品。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睿公司起诉被告XX厂和南电商公司,称其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近似,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2万元。王丹律师代表XX厂答辩,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坐垫前端中部设计上有明显区别,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采纳此观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在另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二审中,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不侵权、现有设计、合法来源三项抗辩。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前端中部设计的差异显著,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维持原判。
王丹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时,注重深入挖掘案件事实,围绕关键证据进行充分举证和论证。在商标权案件中,重点收集合法来源相关证据;在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精准比对产品设计差异,构建多维度抗辩体系,以此应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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