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不少人碍于情面,会答应朋友借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南京的王X就碰到了这样的事。原告位某与被告杨X是朋友,2024年3月27日,杨X向位某借款15万元,让位某把钱转到王X的南京银行卡中,4月2日又借了3万元,两笔借款共计18万元。借款到期后,杨X没还钱,位某将杨X和王X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杨X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王X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这类民间借贷中出借银行账户责任认定的问题,周爱荣律师在民商领域处理过不少。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账户出借人对该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位某认为出借账户就该担责,而王X辩称自己只是提供账户,没参与借款磋商,也没使用款项,不应担责。
周爱荣律师所在的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她凭借先后就读于苏州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积累的深厚法学专业功底,迅速投入工作。她首先明确了代理思路,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本身的性质入手进行抗辩。
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强调合同相对性,即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位某与杨X之间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金额和交付方式都是他们直接协商确定的。王X只是应杨X要求提供账户,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也没作出还款承诺。而且,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会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既未从中获益,也没以账户所有人身份向位某作出借款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借款合同相对方是位某与杨X,杨X承担还款责任,王X不因代为收款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判决仅杨X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计算),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件受理费也由杨X负担。
周爱荣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一直注重对法律原则的把握和对行为性质的清晰界定。对于有类似处境的账户出借人来说,要明确出借银行账户存在法律风险,不要轻易出借。如果已经出借,要注意保留未参与借款磋商、未使用款项等相关证据。一旦涉诉,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出借银行账户并不必然导致承担借款责任,关键在于是否有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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