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X与王X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孩子,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李X仍选择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在这期间,夫妻长期分居,王X还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孩子成年自立后,李X决定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让李X面临离婚后无房可住的困境。
这起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无法分割无证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李X的居住权益,以及李X能否因王X的过错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类婚姻房产分割及过错赔偿问题,侯浩亮律师在婚姻领域处理过不少。
侯浩亮律师所在的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本科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律专业的他,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迅速确定了办案策略。他首先通过王X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同时,鉴于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他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X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并且,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X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X的出轨行为符合该条规定,所以李X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关于居住权,《民法典》明确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考虑到李X为家庭付出多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且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依据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离婚财产处理基本原则,在现有条件下为李X设立居住权是合理合法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X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X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X的正常居住;王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需向李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
侯浩亮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也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对于处于类似婚姻困境的人来说,遇到无证房不要轻易放弃,居住权是可以利用的法律工具。同时,要注意收集对方过错的证据,以便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孩子成年后,要勇敢地用法律为自己争取权益。这起案件表明,即便婚姻中存在诸多难题,通过合理运用法律,依然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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