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于2024年3月入职包头意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他在库房搬运货物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他及时通过微信告知丈夫并发送受伤照片,还与同事沟通伤情。次日,他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2024年10月,刘先生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调查后认定为工伤。意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工伤认定。意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先生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周赫律师所在的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周赫律师本科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背景,让他在处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时更具专业优势。他协助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还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有效应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
从法律层面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先生的受伤事实。而且,刘先生受伤后的微信记录等原始证据,时间连贯、内容合理,结合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赫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于类似遭遇工伤认定纠纷的员工来说,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诊断证明等。同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在遇到问题时,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在工伤认定纠纷中,只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员工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有效保障,企业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逃避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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