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睿是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04年执业至今已有2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是国家首届司法考试持证律师,还担任深圳广电法观天下第一现场特邀嘉宾律师等社会职务。此次要讲述的是芦睿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交锋
在原告马先生称被告黄先生于2013年12月22日向其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转账35400元,其余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张先生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名确认。事后黄先生又向马先生借款3500元。马先生提交了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
被告张先生的律师则主张,张先生在2013年12月22日的借款合同中是作为担保人签名,且2014年6月27日与马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受胁迫所签,该合同未实际履行,不能作为认定其愿意替黄先生还款的依据。同时,主张张先生应依法被免除保证责任,因为保证期间已过。
芦睿律师当庭反驳,指出2013年12月22日的借款合同签名处清楚地写有张先生的名字,张先生不能提交证据否认本人签名的真实性,应认定其为借款人。对于2014年6月27日的借款合同,芦睿律师强调该合同能体现张先生愿意对黄先生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法官认真倾听双方观点,查看相关证据,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
法庭辩论阶段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张先生的律师继续强调张先生的担保人身份以及保证期间已过的观点,认为张先生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芦睿律师则从合同条款、签名位置、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指出张先生先后在两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足以表明其愿意对黄先生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官在双方辩论过程中,适时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阐述,确保辩论有序进行。
法官询问与回应
法官针对关键问题进行询问,询问芦睿律师关于借款合同中张先生签名位置的具体情况以及2014年6月27日借款合同的形成背景。芦睿律师条理清晰地进行回应,说明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以及张先生在合同签订时的态度和表现,进一步证明张先生应承担还款责任。法官在听取芦睿律师的回应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记录和思考。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张先生先后在两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表明其愿意对黄先生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决被告黄先生、张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马先生50000元及相应利息。张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芦睿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其在经济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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