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接受当事人委托的那一刻起,刘双律师就全身心投入到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工作中。在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当事人委托刘双律师代理诉讼。刘双律师自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执业至今,累计独立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劳动争议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庭审成为案件关键。
原告当事人主张自己于2018年8月开始在被告公司工作,而被告公司称原告系2018年4月开始上班。刘双律师当庭要求被告公司出示原告2018年4月至6月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被告公司代理人在桌上的文件中翻找,拿出部分资料,但未能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据。法官认真查看被告提供的资料,不时皱眉思考。
刘双律师进一步指出,从现有证据看,2018年6月12日至8月7日期间,原告因身体原因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未对其进行管理并发放报酬,双方在此期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关系。被告公司代理人则强调即便原告未实际工作,但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法官仔细倾听双方观点,在笔记本上记录要点。
工资标准争议辩论
在工资标准问题上,双方再次产生激烈争议。原告主张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被告公司认为是2800元/月。刘双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及时间,并由劳动者签名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被告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公司代理人反驳称公司有自己的工资核算方式,但未提供具体的书面证据支持其说法。刘双律师拿出原告的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更符合实际情况。法官认真查看双方证据,向双方询问工资发放的具体细节。
经济补偿金与二倍工资争议
对于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的问题,刘双律师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被告公司代理人则坚称是原告自身家庭问题导致未再上班,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二倍工资问题上,刘双律师指出,用人单位至迟应于原告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入职,公司至迟应于2018年9月7日签订合同,原告应于此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原告至2019年11月11日才申请仲裁,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部分不应支持。被告公司代理人对仲裁时效的计算方式提出不同意见。法官在听取双方辩论后,表示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案件最终走向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官宣布休庭,将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进行审理。刘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一线司法实务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曾荣获多项行业荣誉,如2018年担任驻村法律顾问期间,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突出,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此次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刘双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办案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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