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先生与案外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加入人,出具借条后未还清款项,原告委托黄艳律师起诉。黄艳律师向法官提交借条、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这些证据整齐地摆放在律师席上。法官仔细查看证据,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被告律师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借条可能是受胁迫签订。黄艳律师随即指出,被告后续主动还款并确认欠款余额的行为,与受胁迫主张相悖。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主张自己并非原始借款人,与原告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且认为案涉借条属于债务转移,未经原债务人同意应属无效,还称出具借条系受胁迫、诱导。黄艳律师冷静应对,条理清晰地阐述本案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并非“债务转移”,无需原债务人同意。同时,结合证据说明借条数额合理,是对原有债务本息的结算。法官认真倾听双方观点,不时询问双方问题以明确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约15.7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黄艳律师自2011年开启律师职业生涯,曾就职于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此次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债权。
物权保护纠纷维权之战
在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合作社委托黄艳律师起诉被告施某返还被侵占的扶贫蔬菜大棚。举证环节,黄艳律师向法庭提交扶贫合作协议、财政扶持资金凭证、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这些证据被有序地递交给法官。法官查看证据后,对案件情况有了更清晰的了解。被告律师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大棚产权与原告无关等抗辩理由。
法庭询问阶段,黄艳律师明确指出本案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并非被告主张的租赁合同纠纷,即便存在土地租金争议,也不能成为非法侵占集体合法资产的理由。法官就大棚使用情况、修缮情况等问题向双方进行询问。黄艳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擅自侵占大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
法院全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施某返还大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黄艳律师曾在国企担任专职法务,熟悉企业合规管理等事务,此次在物权保护纠纷中,成功守护了集体资产,保障了扶贫产业权益。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化解
对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告郭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因房屋被执行抵债,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委托黄艳律师起诉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证据交换时,黄艳律师向法官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执行裁定、权属流转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展示了房屋交易及处置的过程。被告律师辩称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庭辩论环节,黄艳律师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阐明案涉房屋已被处置、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同时,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合理调整诉求主张,依法主张返还首付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法官认真考虑双方观点,最终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首付款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黄艳律师执业多年,业务覆盖面广泛,此次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合理平衡责任,稳妥主张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定夺
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原告高某因身患重病无力继续抚养孩子,委托黄艳律师起诉变更抚养权。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黄艳律师在举证阶段,向法庭提交病历资料、住院记录、抚养协议、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这些证据有力地证实了原告丧失继续抚养能力的事实。
法庭辩论时,黄艳律师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阐明非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以及“抚养方因重病无力继续抚养”的法定变更情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发表代理意见。法官综合考虑证据和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黄艳律师秉持尽责、暖心的办案态度,守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人文关怀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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