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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中引用多地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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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6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1202111321043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538358409
代表案例:6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张丽,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曾为财政局、国有贸易企业、人力资源公司、文化传播公司、基金公司、投融资高净值人士等提供法律服务。 有大量案件办理经验,如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合伙合同、保险合同、租赁合同等等)、婚姻家事案件(离婚纠纷、抚养权、继承纠纷等等)、侵权案件(工伤、交通事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等)、劳动争议案件、刑事案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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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丽律师为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辩护。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则称原告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双方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引用多地法院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抗辩理由说服力。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张丽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中引用多地裁判观点

这起民间借贷案件看似事实清晰,实则存在多处法律难点,张丽律师需要逐一破解并找到最优解决方案。在张某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庭审中,质证环节原告张某某主张,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且受被告管理。2024年3月20日,原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此时,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从文件夹里拿出整理好的资料,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法官认真翻阅资料,仔细聆听张丽律师的阐述。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限制责任

在王某某与刘某某、郑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法庭询问阶段,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刘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后刘某某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原告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某某与郑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刘某某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某某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某某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张丽律师有条不紊地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法官专注地查看证据,不时记录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某某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酌定郑某某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公司责任,某餐饮管理公司应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郑某某作为公司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纠纷案调解解决

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中,审理过程进入调解阶段。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诉称,被告白某某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双方因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数万元及利息。张丽律师积极与双方沟通协调,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于指定日期前登报公告作废公司相关印章,双方于登报期满后五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股权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完成后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数万元等。

服务合同案调解结案

在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同样在调解环节,原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签订主播演艺经纪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如被告违约须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数万元及律师费。张丽律师再次发挥调解能力,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数万元,分三期于指定日期前履行完毕;如被告不按约定履行任何一期偿还义务,则应按更高金额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张丽律师执业于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河南郑州。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案件。同时,她还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其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在这些案件中,张丽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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