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春龙律师多年来深耕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处理,在上海市嘉定区执业多年期间,有着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在一次离婚诉讼法律事务中,盛春龙律师接受了原告某甲的委托。
某甲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与被告某乙离婚、由从己抚养婚生子某丙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来,某甲和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后来由于性格差异大,经常争吵,从2012年2月开始分居至2018年。然而,被告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盛春龙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迅速分析了案情,并指导原告进行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首先是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就让委托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由于。其次,收集双方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如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另外,还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盛春龙律师凭借其娴熟的办案技能,将收集到的证据一一呈现。他清楚地知道,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引发的离婚法律事务,关键在于举证感情不和及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证据。实践中,被告常常抗辩非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比如由于为工作原由于导致两地分居,所以举证中要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在法庭上,盛春龙律师还考虑到孩子的问题。根据规定,孩子满10周岁的,关于孩子随父还是随母生活,还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所以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他也提醒原告要维是好与孩子之间的感情,以便争取到孩子的支持。
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委托人最后陈述,法院作出了裁定。法院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至此,这场离婚争议得到了妥善解决。
盛春龙律师在处理完这起法律事务后,在法律事务记录本上写下:“证据是胜诉的关键,用心收集整理才能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这句话也体现了他在处理法律事务时一直秉持的理念。盛春龙律师从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来已妥善处理了上百件各类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凭借专业能力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也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同时,他热心公益律师服务,办理法律援助法律事务十余年期间,还获评上海市嘉定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3、2016、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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