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是携手同行的承诺,然而在现实中,却可能因债务问题让一方陷入困境。在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中,就上演了这样一场围绕债务的纷争。
小X与小X于2005年6月16日登记结婚,看似美满的婚姻却暗藏危机。2014年10月,小X就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但未能成功。到了2016年1月,小X向他人借款人民币180万并出具借条,而就在借款次日,小X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在同年5月经调解离婚。离婚后,债主将小X和小X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此时,施政律师介入了此案。施政律师是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及资深执业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拥有超过十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已处理过500+案件,还是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与商事合同纠纷领域颇具知名度。
施政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他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首先,小X在2014年就提起了第一次离婚诉讼,这证明夫妻双方感情早已破裂,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其次,该笔债务及小X的其他债务均发生在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说明小X存在恶意举债意图。最后,小X的日常支出消费正常,没有与该笔债务相匹配的大额开支。
施政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细节,从当事人在两次诉讼中的行为、言语入手,发现夫妻双方感情在借款发生时已破裂。结合夫妻二人的工作、收入及家庭财产情况,即便是从善意第三人的角度,也无法推断小X、小X对本案借款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借款转入小X账户后,小X当日即取出,且在审理中并未清晰陈述此笔巨额钱款的去向。小X第二次起诉离婚就发生在借款次日,从起诉离婚到调解离婚这段时间,不仅没有证据证明小X、小X存在与借款相匹配的生活开销,而且小X还于2016年4月向案外人小X再次进行大额举债,数额高达200万。
在法庭上,施政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将这些观点一一阐述。他指出,债权人大X将钱出借给原本陌生的小X,此行为本身已不同于传统民间借贷系亲朋好友间资金互助的原意,具有明显的盈利企图。在这种情况下,大X既未调查小X的举债目的,也未核实小X的财产情况,更未为此笔借款设立抵押等担保,大X自身的行为已经给自己的债权增加了相应的风险。
最终,法院采纳了施政律师的意见,难以认定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该借款属于小X的个人借款,应由其个人予以返还。小X要求免于承担本案还款责任的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从法律角度来看,自从解释二第24条出来后,越来越多的离婚未举债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法院的主流审判观点是原则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用债务。但施政律师在24条补充意见出来后,充分研究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得出了新思路,可以从举债时夫妻感情情况、是否有匹配的大额支出、债务是否合法有效成立等方面保护未举债一方利益。此次案件的成功,正是施政律师努力研究和实践的最好回馈,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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