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买卖合同纠纷的庭审中,王飞快律师代理甲公司,对方乙公司以产品存在外观不良、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由甲公司承担检测费用。庭审的交叉询问环节,王飞快律师通过几个关键问题揭示了案件的矛盾。他首先询问乙公司,检测报告所依据的GB4806.16-2025标准在交易时并未实施,为何以此来判定产品质量问题,让乙公司陷入了逻辑困境。接着,他追问检测项目不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其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何在,使得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更加站不住脚。最后,他询问乙公司所谓的合同解除合意是否有实际的退货行为支撑,进一步削弱了乙公司的主张。
其实,王飞快律师在庭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阅卷时,他就发现了诸多疑点。比如,乙公司依据的新国标在交易时并未实施,检测项目无资质等问题。他精心准备了发问提纲,针对乙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逐一设计问题。对于鉴定意见,他也有清晰的质证思路,强调应以交易当时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来判断产品质量。
王飞快律师在另一起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中同样表现出色。XX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光纤激光五轴管材专用切割机,乙公司长期未按约交付设备,XX公司委托王飞快律师起诉。庭审中,王律师通过询问乙公司逾期未交货的原因、是否有证据证明已完成设备制作等问题,揭示了乙公司的违约事实。庭前,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发现XX公司支付的50000元附言为“货款”,不具备定金性质,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最终,这两起案件都取得了胜诉。在食品接触类日用器皿买卖合同纠纷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乙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须支付甲公司货款47309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与反诉费用。在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中,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案涉设备购销合同,乙公司返还XX公司预付货款50000元。王飞快律师认为,庭审准备至关重要,只有在庭前做好充分的调查和分析,才能在庭审中准确地抓住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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