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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二审逆转:精准论证免除17.3万元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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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49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律所: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1610409816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5942898635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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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策律师在不当得利纠纷二审中,面对一审判决委托人需连带返还17.3万元工程款的不利局面,精准论证工程款归属逻辑。通过指出二被上诉人无书面承包合同、无充分证据证明为实际承揽人等,成功逆转一审判决,为委托人免除17.3万元连带还款责任。其证据处理思路集中在对案件关键证据的深入分析和对事实逻辑的准确把握。
不当得利纠纷二审逆转:精准论证免除17.3万元还款责任

王策是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擅长企业及企业家法律顾问、劳动人事管理与争议解决、复杂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等领域。

在一件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上诉人QTT因与被上诉人ZXX、XXX、原审被告XXX产生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挖掘机属ZXX所有,用于贵州工地施工,工程款173000元汇入QTT账户,QTT、XXX占有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二人共同返还。

QTT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关键缺失在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和XXX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承揽人。王策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他深入调查案件背景,发现QTT与XXX曾系夫妻,2019年离婚,案涉工程款由XXX指示发包方汇入QTT账户。同时,他指出二被上诉人无书面承包合同,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承揽人。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被上诉人辩称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王策律师回应称,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了一审判决。原审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ZXX、XXX施工款173000元及利息,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策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案件的关键事实,如实际承揽人身份、合同情况等;注重对证据的深入分析,挖掘证据背后的逻辑关系;通过全面调查案件背景,获取更多有力证据,从而为案件的胜诉提供坚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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