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婷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领域。在张XX、刘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刘XX起诉被告温甲X,要求其偿还借款263,200元及利息。原审第三人游XX与本案密切相关。争议焦点在于温甲X是否向游XX借款,以及游XX将债权转让给刘XX的行为是否有效。
刘X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18年5月17日温甲X向游XX出具的20万元借条,同日游XX向温甲X账户转账20万元的记录;2019年游XX与刘XX之间的多笔借款记录及相关合同、借条;2019年9月4日游XX和刘XX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刘XX电话通知温甲X和游XX通过快递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给温甲X的事实。
邹婷律师介入后,对这些证据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在庭审中,温甲X主张其并未向游XX借款,案涉20万元系游XX代陈XX偿还给温甲X的款项,借条是被游XX弟弟胁迫所写。邹婷律师回应称,如果是游XX代陈XX偿还借款,理应由陈XX向游XX出具借条,而不是温甲X;且温甲X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是被胁迫出具,出具借条后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或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对于债权转让的有效性,邹婷律师指出,游XX对温甲X享有债权,刘XX对游XX享有债权,游XX将其对温甲X的债权转让给刘XX,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已通知债务人温甲X,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驳回了温甲X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温甲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刘X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
邹婷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借贷关系的证据,包括借条和转账记录;其次,审查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确保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关注债务人对证据的反驳理由,通过合理的逻辑和事实依据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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