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栋是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自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等领域。
这里要讲述的是一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原告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为某实业公司,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遇到了棘手问题——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开始,原告方所掌握的证据十分有限,对于被执行人原始股东的出资情况一无所知。而案件的关键证据,正是原始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首先,他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于是,他以公司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最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之后,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质疑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但王彦栋律师通过清晰的逻辑和详细的阐述进行回应。他指出,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股东虚假出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的事实。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多方面的方法论。优先核查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不放过任何细节,通过多次申请调查令获取关键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准确锁定责任主体,提起合适的诉讼;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促使对方主动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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