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月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二十余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独立办理刑事案件300+件,其中不乏百余件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下面来详细看他办理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本案被告人曾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以来,曾某在他人介绍下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组织参加者以购买网络黄金或网络小黄金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财物,前后累计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经司法会计鉴定,曾某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资金266万元,提现163万余元。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会员信息截图等书证,证人魏某等人的证言,曾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有力证明曾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
刘月刚律师介入后,积极收集和梳理相关证据。他从多个方面进行证据补强:一是通过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确定曾某是经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二是收集资金结算票据及业务凭证,证实曾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三是结合曾某无犯罪前科的情况,强调其系初犯。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认为曾某涉案传销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会员传销资金达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刘月刚律师则回应,曾某作为创新科技传销平台参与者,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曾某无犯罪前科、构成自首、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这些情节都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认为刘月刚律师提出的“无犯罪前科、构成自首、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曾某退缴的7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刘月刚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从犯等;其次关注被告人是否有积极退赃等悔罪表现;最后结合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情况,综合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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