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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7.4克毒品大案,律师辩护让量刑从死刑减至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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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76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31168779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25149551
代表案例:3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八年,办案经验丰富,组12人团队!张雪,2010年通过司法考试,2012年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13年执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近三年平均每年处理55件诉讼案件,并处理多桩非诉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任教于云南工商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律专业课程。现执业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经济案件综合部部长、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纪律委员,带领经济案件综合部整个团队,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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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涉案毒品达4557.4克,当事人面临重刑风险。张雪律师坚持无罪辩护,严格审查证据,指出关键问题。最终,当事人被认定为从犯,获有期徒刑十五年,避免了更重刑罚。
4557.4克毒品大案,律师辩护让量刑从死刑减至十五年

特大毒品案:重刑风险下的精准辩护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毕某1与毕某2、罗某共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涉案毒品净重4557.4克。2021年5月4日,余某购毒返程途中被查获,次日,毕某1等人在饭店内被抓。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毕某1提起公诉,建议在重刑幅度内量刑

张雪律师作为毕某1的一审辩护人,展开了细致的工作。她全面梳理卷宗,严格审查全案证据。针对指控毕某1参与共谋的核心证据仅为同案余某的供述与辨认笔录,且供述前后矛盾情况,指出这属于孤证问题。同时,侦查机关辨认过程存在暗示性,不符合法定要求,辨认笔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她还发现无证据证实毕某1与他人形成毒品交易合意、参与毒品交接、收取毒资或获利,涉案毒品来源、毒资去向均无法指向毕某1。此外,毒品取样、送检程序存在争议,电子数据取证不符合规范,通话内容未直接体现毒品交易,不能推定涉案。并且,公诉机关未举证毕某1在所谓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分工与关联程度。

法院审理认为,毕某1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系从犯。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前科材料不予采信的意见,对其余辩护意见部分未予采纳。最终,被告人毕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毒品犯罪案件中,当事人涉案毒品数量相近,但因证据审查不够细致,未能有效指出程序违法和事实疑点,最终被判处更重的刑罚

在这起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中,张雪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精细化审查,精准定性当事人的地位作用,排除非法不利证据,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低档量刑结果。这种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对案件细节的把控,是她在刑事辩护中的可复用操作逻辑。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实现权益保障

原告杨某与被告段某婚后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自2021年7月起分居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权、房屋归属、债务承担及补偿款项等核心事项上无法协商一致,杨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张雪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情况,包括子女抚养、房屋出资债务构成、分居事实及财产争议焦点。她结合双方均有离婚意愿、均关爱子女的核心诉求,制定了“以调解为核心、兼顾子女利益与财产公平”的办案策略。庭审中,她积极协助法院沟通协调,围绕抚养权安排、抚养费标准、探望权行使、房屋权属与债务分担、补偿款项支付等关键内容,推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案件顺利结案。调解结果全面覆盖了离婚、抚养权、抚养费大额医疗教育费用、探望权、房产归属、贷款债务、补偿款、诉讼费承担等全部事项,权利义务清晰明确,无后续争议隐患。

张雪律师在这起离婚纠纷中,通过精准梳理案情,高效推进调解,全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实现了平和、快速、稳妥的离婚。

买卖合同退税损失争议:全案胜诉避免损失

2019年至2020年,某科技公司向某制造企业采购手机,双方签订23份采购合同,约定款到发货,某制造企业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货款1743万余元。某科技公司将货物报关出口后申报出口退税,后因税务机关函调显示上游供应商交易存在异常,部分已退税款被要求补缴,部分不予退税,某科技公司产生约200.53万元税款损失,并主张处理事宜支出差旅费。

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某制造企业赔偿税款损失及利息、差旅费及利息,徐某某、马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张雪律师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她指出某制造企业已按约交货、开票,合同未约定货物用于出口及退税保障义务;退税异常系上游企业导致,某制造企业无过错;某科技公司收到税务通知后未提起行政复议/诉讼,放弃救济途径,损失系自身造成;某制造企业为一人公司,但徐某某、马某某任职期间均做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发票异常源于某科技公司上游供应商,某制造企业与某科技公司直接交易真实、单据一致,某制造企业无过错;合同未约定出口退税相关义务,某制造企业不负有保证退税成功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某科技公司未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直接补缴税款,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徐某某、马某某已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满足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要件。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张雪律师在这起买卖合同退税损失争议案件中,通过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协助证明股东财产独立,组织证据还原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成功为被告避免了超200万元的潜在经济损失,实现了全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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