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一名环卫车司机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月13日,该司机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6月13日,司机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公司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此前的规定中,在类似工伤赔偿及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案件里,由于证据收集困难、法律适用不明确等问题,劳动者往往陷入不利地位。若证据不足,劳动者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也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在此情况下,司机委托了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的梁广宇律师代理此案。梁广宇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申请人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明确仲裁请求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修改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工伤赔偿方面的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在修改前的规定下,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等,可能无法获得合理赔偿。而在修改后的法律下,只要劳动者能提供基本的证据线索,用人单位就需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若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司机可能因证据不足难以获得全部赔偿。但在修改后的法律下,梁广宇律师围绕案件事实,结合《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被申请人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裁决。
此案的最终结果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这一案例也体现了法律变化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积极意义,同时展现了梁广宇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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