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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新规下律师力助当事人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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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84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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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李XX的辩护人是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坤律师。李坤律师指出李XX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且系初犯、从犯。法院最终认定三人构成犯罪,但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三人缓刑。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新规下律师力助当事人获缓刑

2023年,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余XX、李XX、曾X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年底,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联系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以四川XX公司名义出售发票。案发后,三人主动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会面临较重刑罚。三人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若按以往司法实践,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实刑

李XX委托了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坤律师为其辩护。李坤律师介入案件后,仔细研究案情,发现被告人李XX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属于自首。同时,李XX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新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量刑时会更加注重宽严相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旧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更多强调犯罪数额,而对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考虑相对较少。但新规更加全面地考量各种因素,体现了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如果按照以往规定,李XX可能会面临较重的实刑。但在新规下,结合李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李XX判处了缓刑。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新规在量刑上的进步,也展示了李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新规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改造,鼓励他们主动认罪悔罪,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合理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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