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民间借贷纠纷:“投资款”变借款,律师助力全额追回200万

民间借贷纠纷:“投资款”变借款,律师助力全额追回200万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69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隋常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71072511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02417946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隋常有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累计承办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罪名复杂。曾取得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等显著效果。
更多>
导读:原告梁某借给被告绥中XX公司200万元,被告宁某却辩称款项为投资款。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的隋常有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借款协议》等证据,成功将款项性质认定为借款。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和宁某偿还原告200万元本金,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纠纷:“投资款”变借款,律师助力全额追回200万

XXXX年,绥中XX公司因发展口罩生产项目急需资金,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宁某通过中间人向梁某提出借款。梁某于XXXX年X月X日、X月X日分三笔向该公司账户共计出借200万元,其中一笔5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另一笔100万元备注为“借款”。此后,被告于XXXX年X月X日向梁某出具借款协议。然而,之后梁某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托拒绝还款。梁某无奈之下,将二被告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此前,依据一般的证据认定规则,如果仅有部分款项备注为“借款”,部分备注为“投资款”,且被告坚称是投资款,那么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款项很可能被认定为投资款,一旦投资失败,梁某就可能血本无归。

梁某委托了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的隋常有律师代理此案。隋常有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案件证据,发现XXXX年X月X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确认了上述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借贷的合意和款项的交付。本案中,虽然部分款项备注为“投资款”,但《借款协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与以往在类似案件中,仅依据款项备注来认定款项性质的做法相比,新的法律适用更注重综合考量各种证据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根据隋常有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判决二被告偿还梁某借款本金200万元。这一案例体现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律对于借贷关系认定的更加严谨和全面,也凸显了隋常有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关键作用,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