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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起纷争,新法助力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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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35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邹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4人 执业7年
律所: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820191108883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370665625
代表案例:4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1.逻辑清晰,直击要害 分析案件时从不绕弯子,几句话就能把复杂的法律关系拆解得明明白白。无论事实多么凌乱,都能快速提炼出核心争议点,并给出有依据的判断。这种“把厚卷宗读薄”的能力,让人第一印象就觉得非常专业。 2.准备充分,滴水不漏 每次沟通前,已经把相关法条、类似判例甚至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点整理成文档。开庭时,她的证据目录、代理词条理清晰,对方突然抛出的问题她也能从容应对。这种凡事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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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刘XX与温甲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刘XX主张游XX将对温甲X的债权转让给自己,温甲X应偿还借款本息。温甲X则称未向游XX借款,借条是受胁迫所写。邹婷律师受刘XX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指出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最终法院认定债权转让成立,判决温甲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维护了刘XX的合法权益。
债权转让起纷争,新法助力维权成功

2019年,刘XX因与温甲X的债权转让纠纷闹上法庭。温甲X上诉称,2017年5月23日他借给陈XX20万元,案涉20万元系游XX代陈XX偿还给他的款项,且他并不认识刘XX,游XX将欠刘XX的债务转让给他,他并不知情,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他偿还刘XX借款本金及利息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温甲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刘X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这一判决依据的是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温甲X陷入不利地位,是因为游XX将对他的债权转让给刘XX并通知了他,而他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刘XX委托了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的邹婷律师处理此案。邹婷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收集相关证据。她指出,2018年5月17日温甲X向游XX出具了20万元借条,同日游XX向温甲X账户支付了20万元,足以认定温甲X与游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关于温甲X称借条是受胁迫所写,邹婷律师强调,温甲X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在出具借条后未向公安部门报案,也未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其中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与之前《合同x》的规定相比,立法目的都是保障债权转让的合法有序进行,但《民法典》在条文表述上更加严谨和规范。

在本案中,无论依据之前的《合同x》还是后来的《民法典》,债权转让的核心规则未变,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温甲X的上诉请求。这一案件不仅体现了邹婷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也反映了法律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稳定性和公正性,为类似的债权转让纠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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