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杰目前在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处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案件。
20XX年,高杰接手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发生于甘肃省XX县XX乡,上诉人YX于20XX年X月X日从XX县农商银行XX支行贷款后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仅口头约定,未出具书面借据。YX乙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本金未还。YX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原告仅提交银行存取款凭条、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判决驳回YX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杰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抓住一审裁判核心漏洞。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思路,高杰明确提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高杰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二审庭审中,高杰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高杰的上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甘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Y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XXXX元,并按YX在XX县农商银行XX支行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XX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均由YX乙负担。本案二审实现全面逆转,委托人XXXX元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得以全额支持。
除了这起民间借贷案,高杰还处理过不少其他类型的案件。在甘肃省白银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甘XXX刑初XX号盗窃案中,被告人LX涉嫌盗窃罪,高杰担任其辩护人。高杰全面研读案件卷宗,庭审中围绕LX的量刑情节展开有力辩护,强调LX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虽然提出的从犯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大部分辩护意见被法院接受。最终,被告人L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XX元,高杰的有效辩护帮助LX获得缓刑,降低了案件对其个人及未来的负面影响。
在执业过程中,高杰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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