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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索赔24万,律师成功抗辩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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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1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32人 执业5年
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111285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962930067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本所实行团队负责制,在团队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根据业务的特点和需要,能迅速地组成一个强劲的律师团,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向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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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丹是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知识产权与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在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起诉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其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王丹代表被告提出无直接合同关系、未指定侵权品牌、主观无过错等抗辩。法院虽认定被告构成“销售”侵权,但支持合法来源抗辩,免除其赔偿责任及已交付产品拆除义务。
商标侵权索赔24万,律师成功抗辩免除赔偿责任

王丹目前在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处理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她有着理工科+法学复合背景,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兼具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双重能力,能将专利技术比对与法律论证无缝衔接。

在她办理的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中,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主张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其商标权,同时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百公司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百公司诉求,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王丹代表XX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XX公司作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法定条件。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被诉侵权时,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以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XX公司能举证证明产品由案外人提供,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未售楼盘和将来拟开发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对XX公司部分认定,但维持其不承担赔偿及拆除责任的有利状态。

王丹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成功说服法院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为客户免除24万元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阻止了拆除已交付小区开关插座产品的诉求,避免客户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群体纠纷,维护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还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合规指引,树立有利裁判先例。

除了这起商标权纠纷案,王丹还办理过多起典型疑难知产案件。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相关案件中,她凭借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和有效的庭审应对,成功为客户避免了经济赔偿和潜在诉讼风险,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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