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张XX请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原告在工地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们却互相推诿。
此时,刘欢律师接受被告刘X委托。他先是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及各被告角色,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在审理中,刘欢律师抗辩双方无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非包工头或老板,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法院最终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2021年,原告蔡XX起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处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被告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但被告仅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这两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一是明确了劳动纠纷中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二是强调了证据收集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三是提醒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四是劳动者遇到权益受损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频发,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和充分收集证据至关重要。刘欢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其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见证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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