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从执业起就专注法律业务,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在民间借贷、婚姻继承、建设工程等领域成功办理案件130余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占比约20%,经验丰富。
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本是合伙关系,他们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雄安新区的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协议书》《借条》《欠条》,将杨的776,096元投资款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约定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然而,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杨委托李超等律师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还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超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李超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指出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会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李超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银行与被告齐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发放136,000元贷款用于企业经营。被告未能按约偿还本息,构成违约。银行委托李超等律师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并承担相关费用。被告下落不明,李超协助银行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庭审中,李超就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债权金额的计算依据向法庭清晰陈述与举证。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还有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天津某公司承建被告天津市某公司分包的医院手术部净化工程,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委托李超等律师起诉,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针对“主体不适格”,李超通过当庭质证,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针对“诉讼时效已过”,李超系统梳理双方自2007年至2016年间签订的47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时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法院完全采纳了李超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在这些案件中,李超的独特作用十分明显。他善于梳理证据,将复杂的合伙关系、借贷关系、合同关系等通过关键证据清晰呈现,明确法律关系。在应对被告抗辩时,从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出发,进行有力反驳,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他还能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引用合适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法律关系的明确性。对于借款合同,会严格审查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关注主体资格和诉讼时效等问题。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到最初的困惑,当遇到借款收不回等合同纠纷时,李超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严谨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论证,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帮助当事人成功追讨欠款,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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