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云南丽江的王XX走进法院,状告丈夫李XX,坚决要求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王XX与李XX于2022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但婚后李XX性格暴躁、酗酒,多次因家庭琐事对王XX实施殴打、辱骂。2025年3月,一次激烈冲突后王XX报警,公安机关向李XX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然而李XX并未实质改变。王XX忍无可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结束这段婚姻,她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要求婚生子由自己直接抚养,李XX支付抚养费,同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代理此案的是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杨慧,她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307201411924168。杨慧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约80%,在婚姻家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首先,要认定李XX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并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非易事,需要确凿的证据。其次,王XX作为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证据支持。再者,在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上,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争取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
针对这些难点,杨慧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李XX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指出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证据组织方面,她收集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等关键证据。在庭审中,围绕这些法律条文和证据,充分阐述王XX的诉求。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主张婚生子由王XX直接抚养,李XX支付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为王XX争取离婚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调解无效,准予王XX与李XX离婚。考虑到李XX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属于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婚生子由王XX直接抚养,李XX依法支付抚养费。同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李XX向王XX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类似婚姻纠纷案件,它明确了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为受家暴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子女抚养权归属上,施暴方可能面临不利推定,提醒人们要重视家庭关系中的暴力问题。同时,无过错方依法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得到司法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婚姻纠纷案件越来越注重证据和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杨慧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执业证号为15307201411924168的杨慧律师,以其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解决婚姻难题,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