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0日,武进区牛塘一x金副食品经营部与员工因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问题产生劳动争议,员工申请仲裁,要求经营部支付工资6692元、加班费2206元、经济补偿4000元。杨权法律师作为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杨权法自2018年起在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现为该所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劳动工伤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调解。杨权法律师凭借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在调解过程中准确分析双方的诉求和立场,为经营部争取合理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19日解除,经营部于2026年3月24日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员工调解款8000元,该款项包含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全部费用,逾期未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另一起案件中,2017年9月8日,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在职期间,某某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某某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某某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某某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载明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某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诉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某某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某某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某某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杨权法律师作为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在仲裁过程中,仔细收集和梳理证据。他发现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某某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某某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某某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公司称未收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某某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杨权法律师抓住这些关键细节,在庭审中有力地反驳了公司的观点。
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某某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某某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明确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停工待岗需有合法合理的理由,且理由应前后一致,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其次,对于加班工资的认定,强调了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性,若约定了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劳动者需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否则难以获得支持。最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这为劳动者维权指明了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法院对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审查更加严格。像待岗理由的合法性、加班工资的认定标准等问题,都成为司法审查的重点。杨权法律师在处理这些案件时的举证思路和策略,为其他律师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也提醒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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