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材经营主体与个人达成口头合作,为公园项目提供石材并负责安装施工,双方约定了单价。201X年6月项目进场施工,8月完成。施工结束后通过微信对账,确认剩余未结货款180271元,原告依要求开具价税合计185679.13元发票但对方未付款。原告将实际对接个人与XX公司共同诉至法院,安徽灵璧县王兴佳律师于2023年在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执业,担任原告委托代理人参与全案诉讼。
面对案件无书面合同与正式结算单、诉讼主体争议大等难点,曾在基层法院工作熟悉办案流程的安徽灵璧县王兴佳律师,首先全面固定电子证据,重点整理双方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对账账单、增值税发票原件及邮寄记录,清晰梳理出供货施工、对账核算到开票催款的全流程,从而确认双方对账、开票、催款的完整事实,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接着,在处理诉讼主体和被告抗辩方面,凭借对本地司法环境与裁判尺度的了解,安徽灵璧县王兴佳律师结合交易洽谈、款项支付、沟通对接的全部记录,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仔细区分实际交易个人与发票载明的公司,明确不同主体责任范围。同时,针对性地应对被告抗辩,利用被告接收账单、发票且长期未提异议的事实,反驳“无过磅单、账单无效”的说法,强调“第三方未拨款”不能对抗付款义务。
在诉讼请求风险研判上,鉴于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和逾期利息,安徽灵璧县王兴佳律师向当事人释明利息诉求的法律风险,指导庭审聚焦核心货款主张,确保关键诉求的实现。庭审中,律师分组出示全部书证、电子证据,逐项回应被告抗辩观点,清晰阐述交易事实、结算效力以及法律依据,完整发表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判令涉案对接个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5679.13元,驳回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安徽灵璧县王兴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赢得认可,曾连续三年获得法院优秀书记员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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