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诈骗类案件,常见处理思路是依据公安机关侦查所掌握的证据,若嫌疑人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设备且价值较大等情况,往往倾向于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等待法院审判来判定最终刑罚。在司法实践里,这类案件一旦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最终被认定有罪并判刑的概率较高。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
按照常规,如果认定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能的结果是张某会被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面临较长时间的牢狱之灾,其个人生活和事业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李鉴春律师的实际做法取得了不同的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这使得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另辟蹊径,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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