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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刑案处理与李鉴春律师的辩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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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6 · 17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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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能在刑民交叉等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边界,通过独特辩护路径实现从轻量刑、不起诉等效果。
“通常刑案处理与李鉴春律师的辩护路径”

对于合同诈骗类案件,常见的处理思路是依据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和证据,若嫌疑人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设备等情况,且涉及金额较大,一般会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嫌疑人很可能会被起诉并面临刑事处罚

在这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且实战经验丰富。他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并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按照常规,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张某大概率会被起诉并面临刑事处罚。

然而,李鉴春律师的实际做法取得了不同的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团队,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近两年来所办案件38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此次张某案件的结果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边界、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的能力,与常规处理路径形成了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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