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标准刑辩路径”与“李鉴春律师的另一条路”

“标准刑辩路径”与“李鉴春律师的另一条路”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6 · 12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更多>
导读:李鉴春律师专精刑事辩护,尤其擅长侵犯人身、财产及职务犯罪等案件。其突出能力是能从侦查中捕捉辩点,在多起案件中实现从轻、缓刑、不起诉等效果。
“标准刑辩路径”与“李鉴春律师的另一条路”

对于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常见处理思路是依据公安机关侦查的结果,若嫌疑人存在未按约定使用租赁设备且价值较大、撤离时未清点告知等行为,大概率会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一般会依据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进行审查,若证据看似充分,往往会提起公诉,进入审判程序,最后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进行定罪量刑

在这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李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2009年转行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执业已十六年,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丰富的经历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

按照常规,如果张某的案件按照常见处理思路进行,很可能检察机关会对张某提起公诉,张某大概率会面临刑事审判,一旦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能会面临较重的刑罚,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然而,在李鉴春律师的努力下,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与常规处理可能产生的结果形成了鲜明对比,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边界、从侦查中捕捉辩点的能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