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合同诈骗类刑事案件,常见的处理思路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象进行判断。若嫌疑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设备,且设备价值较大,很可能会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围绕合同的履行情况、设备的去向等方面收集证据,然后按照常规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最终大概率会以合同诈骗罪对嫌疑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李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他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客观事实。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并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
按照常规路径,张某很可能会被以合同诈骗罪起诉并面临刑事处罚。因为从表面证据看,他未将租赁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涉及金额达200余万元,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一些特征。
然而,李鉴春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工作,最终让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与常规路径可能导致的刑事处罚形成了鲜明对比,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独特视角。李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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