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诈骗类刑事案件,常见的处理思路是依据公安机关侦查收集的证据,对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常规审查。若嫌疑人将租赁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且价值较大,一般会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推进,很可能会被起诉并面临刑事处罚。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李鉴春律师拥有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背景,执业十六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他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并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
按照常规,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张某大概率会被起诉并被判定有罪。然而,李鉴春律师的实际做法取得了不同的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不仅在侵犯人身、财产等案件上经验丰富,在职务犯罪等领域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他的这种辩护方式避免了当事人进入审判阶段增加诉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常规处理路径形成了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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