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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有路径与另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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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6 · 12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海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0人 执业6年
律所: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2010173518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500185248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刘海平律师,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从事法律行业二十余年,拥有大量的刑事、民事、商事等案件的实务办案经验,并具有丰富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代理胜诉多起复杂疑难纠纷案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商事诉讼纠纷及刑事辩护,在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公司股东纠纷处理深有研究。以细心、专业、高效的办案特点,赢得当事人的信赖,获得了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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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海平律师擅长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抵押车买卖纠纷中,能另辟蹊径,将当事人身份严格区分,避免其承担不当责任。
旧有路径与另辟之路

通常情况下,在因买卖抵押车辆引发的纠纷中,常见处理思路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合同效力,确定责任承担方。若车辆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可能会要求合同相关方共同承担还款等责任,较少对车辆所有权人的责任进行细致区分,往往将车辆所有权人也纳入责任承担范围。

在这起案件中,刘海平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本案原告苏某向被告禤某购买登记在案外人梅某名下且处于抵押状态的二手车辆,数年后梅某取回车辆,苏某将收款人禤某、其关联的某家具店以及车辆所有权人梅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刘海平律师接受梅某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确立了以“捍卫物权、厘清责任”为核心的代理方向。一方面,向法庭明确主张梅某是案涉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取回车辆是行使物权所有权的合法行为,原告明知车辆为抵押车、无法过户仍自愿购买,应自行承担车辆被取回的交易风险;另一方面,在庭审中重点阐述原告与禤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因买卖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且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应仅在合同双方之间发生,梅某并非该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原告要求其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还款责任于法无据,且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用属于其使用车辆期间的个人消费支出,与梅某无关,不应予以支持。

按照常规,可能的结果是车辆所有权人梅某也会被判定承担部分还款责任,原告的诉求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梅某难以完全摆脱责任。

然而,实际结果是法院采纳了刘海平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禤某之间的抵押车辆买卖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被告禤某应向原告返还部分购车款,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禤某支付维修费的诉请。最关键的是,法院明确指出原告要求车辆所有权人梅某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对梅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海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独特的代理思路,成功帮助当事人免除了还款责任,有效维护了其作为车辆合法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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